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7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与秭归县回春堂诊所、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秭归县回春堂诊所,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814号原告: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向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秭归县回春堂诊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蕙路*号。经营者唐奎,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翟国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秭归县回春堂诊所、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志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