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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尹增禄与何德宽、何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增禄,何德宽,何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财保49号申请人:尹增禄,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生。被申请人:何德宽,男,汉族,1954年6月11日生。被申请人:何洋,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生。申请人尹增禄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德宽、何洋名下所有的价值488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尹增禄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增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德宽、何洋名下所有的价值48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