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赖存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存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4刑初6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存旺,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武夷山市人,家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铅山县看守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铅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存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存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15时05分,被告人赖存旺驾驶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铅山县虹桥乡往福建省武夷山方向驾驶,当车辆行驶至铅山县稼轩乡山头村路口路段,遇同方向杨某驾驶的无牌三轮农用车(车载吴某、方某1、魏梓潇),赖存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越杨某驾驶的无牌三轮农用车,超车过程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无牌三轮农用车发生刮擦碰撞,碰撞后无牌三轮农用车侧翻倒地,乘车人吴某、魏梓潇甩到地面上,造成吴某当场死亡、方某1、魏梓潇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赖存旺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存旺于2017年3月16日到铅山县公安局稼轩派出所投案自首。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起诉来院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起诉认为,被告人赖存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存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赖存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赖存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赖存旺与被害人吴某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赖存旺赔偿被害人吴某家属人民币120,000元,并已兑清款项,获得了被害人吴某家属的谅解。经本院委托武夷山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机构认为被告人赖存旺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邻居相处融洽,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在户籍地有房屋可以长期居住生活,其户籍所在地上梅乡荷墩村村委会表示愿意配合上梅司法所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帮扶,监督其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赖存旺具备在武夷山市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杨某、方某1的证言;被告人赖存旺的供述与辩解;《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吴某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闽H×××××/闽H×××××号机动车及无牌“甲路”三轮汽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光盘及《江西省铅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存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存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存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武夷山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赖存旺具备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鉴于被告人赖存旺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存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贵林人民陪审员 刘国清人民陪审员 应香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秋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