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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时国中与时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国中,时长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923号原告:时国中,男,194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告:时长营,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泊头市。时国中与时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时国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国中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时国中负担。审判员  李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