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时国中与时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国中,时长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923号原告:时国中,男,194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告:时长营,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泊头市。时国中与时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时国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国中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时国中负担。审判员 李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