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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某1与苏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1,苏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民初358号原告蔡某1,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苏某1,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蔡某1诉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蔡某1和被告苏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1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打工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苏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打架。生育了儿子之后,被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不照顾原告和孩子。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不理不睬、不闻不问,导致原告对这段婚姻心灰意冷。原、被告双方从2014年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蔡某1与被告苏某1离婚。2、婚生儿子苏某2由被告苏某1抚养,抚养费被告独自承担。原告蔡某1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复印件)有:1、《身份证》;2、《结婚证》;3、《户口本》;4、(2016)粤0823民初527号判决书。被告苏某1向本院提交证据(复印件)有:1、恋爱日记复印件;2、朋友圈截图;3、、《银行开户回执》;4、《转账证明》;5、旅游照片;6、购房订金单据;7《购房协议》;8、女儿蔡某2的作文;9、被答辩人参与传销的截图;10、截图;11、录音。其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与被告还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蔡某2。被告不同意离婚。假如离婚的话,两个孩子都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蔡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苏某2。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以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蔡某1与被告苏某1离婚。婚生女儿蔡某2由原告蔡某1抚养,婚生儿子苏某2由被告苏某1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岳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