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完么草诉被告拉毛才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么草,拉毛才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51号原告:完么草,女,藏族,个体户,住甘肃省夏河县拉卜楞镇。被告:拉毛才让,女,藏族、个体户,住同仁县隆务镇铁吾村。委托代理人:周玉梅,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完么草诉被告拉毛才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完么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么草撤诉。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完么草负担。审判员 黄军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旦正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