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道模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道模,苏祖兴,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1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201222128K。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道模,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祖兴,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28619429。法定代表人:吕杰,董事长。上诉人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道模、苏祖兴、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2275号民事裁定,驳回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道模起诉称,其于2014年11月到重庆市永川区北部拓展区(一期)道路工程(古城片区二期)等建设项目工地上班,该项目的发包人是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单位是上诉人,劳务承包人是被上诉人苏祖兴。后苏祖兴向其出具欠条,载明欠其人工工资81862元。现被上诉人李道模起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苏祖兴支付劳务费81862元及利息,由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上诉人李道模向作为原审被告的苏祖兴和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