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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电焊机厂、许上林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电焊机厂,许上林,项雨,郑贤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电焊机厂,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西路**号。诉讼代表人金定海。委托代理人张瑞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上林,男,193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项雨,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郑贤银,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在本院申清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电焊机厂与被执行人许上林、项雨、郑贤银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81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