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48号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关于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对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凤台路与阜阳北路交叉口上城国际新界19号楼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的银行账户21×××65中7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附:(2017)皖0403财保20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任金阳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