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范南轩、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南轩,段伟,罗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范南轩,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段伟,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志萍,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南轩与被执行人段伟、罗志萍(2016)闽0821民初26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