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英县得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英县得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6层606号。法定代表人:丁云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英县得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法定代表人:秦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炽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四段10号1-2(栋)6层。法定代表人:周建芬,总经理。上诉人四川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英县得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故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小茂审判员 陈进梅审判员 罗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爱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