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执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逄建敏与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建敏,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589号申请执行人:逄建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焕忠,辽宁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凯,该××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逄建敏与被执行人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颖代理审判员  姬中群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明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