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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丹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42号张丹丹,女,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联系电话。刘旭,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张丹丹申请刘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丹丹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69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