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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海丽与孙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丽,孙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258号原告:王海丽,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孙秀玲,女,住成安县。王海丽与孙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海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海丽负担。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书记员刘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