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海丽与孙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丽,孙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258号原告:王海丽,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孙秀玲,女,住成安县。王海丽与孙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海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海丽负担。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书记员刘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