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裴振泉与被申请人杨振利、周漫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振泉,杨振利,周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62号申请人:裴振泉,男,1939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运河办事处芦庄村66号。被申请人:杨振利,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第什营乡西盖村219号,系冀E90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周漫,女,1989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第什营乡第什营村4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裴振泉与被申请人杨振利、周漫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杨振利驾驶的冀E90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