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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裴振泉与被申请人杨振利、周漫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振泉,杨振利,周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62号申请人:裴振泉,男,1939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运河办事处芦庄村66号。被申请人:杨振利,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第什营乡西盖村219号,系冀E90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周漫,女,1989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第什营乡第什营村4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裴振泉与被申请人杨振利、周漫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杨振利驾驶的冀E90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