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纪日秋、杨丙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日秋,杨丙梅,李嘉斌,叶德祝,崔显发,张海霞,张文欢,青岛鑫东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53号申请人纪日秋,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杨丙梅,女,汉族,住邹城市。申请人李嘉斌,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叶德祝,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崔显发,男,汉族,住青岛市。申请人张海霞,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张文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鑫东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许东,职位总经理。申请人纪日秋等人于2017年6月9日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解秀芹以其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纪日秋以其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2017年6月15日,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二、查封担保人解秀芹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纪日秋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