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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陆军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陆军,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李陆军,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代理人:张春亚,女,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66号。法定代表人:卢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瑜,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陆军诉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李陆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陆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陆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李陆军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周 宁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