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汪崇洋与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科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崇洋,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科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302号原告:汪崇洋,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科路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游达。原告汪崇洋与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科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崇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崇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