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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静尧与重庆力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尧,重庆力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11号原告:李静尧,男,汉族,1992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重庆力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附13号18-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9933358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尧与被告重庆力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静尧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人民陪审员 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