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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伟与徐先龙、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徐先龙,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801号原告:周伟,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徐先龙,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谢龙。委托代理人:李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10楼。负责人:刘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徐先龙、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伟承担。审 判 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媛媛书 记 员  刘亚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