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985苏州康驰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康容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康驰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康容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985号原告:苏州康驰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45号创投工业坊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魏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友,江苏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康容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45号创投工业坊9号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叶俊芬。原告苏州康驰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康容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康驰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康驰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康驰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4元,减半收取计5402元,由原告苏州康驰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