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解云龙、许淑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云龙,许淑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胡荣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云龙,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淑燕,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南铿,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7330060A。主要负责人:孙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胡荣明,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上诉人解云龙因与被上诉人许淑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原审被告胡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解云龙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解云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于伦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徐明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烨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