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元金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元金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23号罪犯李元金,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元金于201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428号刑事裁定,因该犯悔罪表现一般,不予减刑;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其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2440分。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计分2920分累计兑换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元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元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