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终91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席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席歆,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918、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号家博城*座*楼*******号。法定代表人:董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高仕,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歆,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号家博城*座*楼*******号。法定代表人:左鼐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菲,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席歆、原审被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99、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席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席歆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席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99、70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席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82元,减半收取3691元,由上诉人席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3076.88元,本院予以退回1538.88元。上诉人席歆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3623.13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学军审 判 员 肖少杨审 判 员 叶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金娟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