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小祥、胡老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小祥,胡老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70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6幢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被告:周小祥,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衣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胡老四,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祥、胡老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