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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俊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俊豪,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俊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俊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7时22分,在新野县溧河铺镇西洼移民村村口处,被告人马俊豪驾驶豫R×××××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吕占旺由西向东驾驶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吕占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俊豪拨打110报警电话。经鉴定,吕占旺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马俊豪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占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马俊豪方与被害人近亲属以1407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俊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俊豪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俊豪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俊豪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俊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马俊豪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