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章卫申请徐梅君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卫,徐梅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特26号申请人:章卫,女,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彬,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徐梅君,194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代理人:章强(系徐梅君之子),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人章卫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徐梅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时力适用特别程序,并指定被申请人的儿子章强为其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章卫的委托代理人王斌、被申请人徐梅君的代理人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章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徐梅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其为被申请人徐梅君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与其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徐梅君于2016年2月24日突发神志不清伴右侧肢体无力,继而昏迷摔倒,后经诊断为“帕金森”病。现被申请人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已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代理人章强称:对申请人章卫的申请事项均无异议,其同意章卫作为被申请人徐梅君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章文、徐梅君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章卫、儿子章强,后章文于2008年去世。审理中,经过章卫的申请,本院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徐梅君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鉴定诊断: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智能在中-度缺损范围);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徐梅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此,章卫、章强均无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徐梅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章卫为徐梅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佳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