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起诉人郭锋诉被起诉人甘肃省教育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351号起诉人郭锋,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锋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甘肃省教育厅依法承担对教育不公造成的责任并承担后果。本院认为,根据《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第一条”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年12月1日起集中管辖原由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所辖的20个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之规定,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被起诉人甘肃省教育厅,是厅局级行政机关,不属我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起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纷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郭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崔振鑫代理审判员 张翼鹏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