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爱云与薛爱钦、念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云,薛爱钦,念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1760号原告:林爱云,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薛爱钦,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念克彪,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爱云与被告薛爱钦、念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爱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爱钦、念克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爱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薛爱钦、念克彪共同偿还林爱云借款本金21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薛爱钦、念克彪承担。事实和理由:林爱云与薛爱钦、念克彪系朋友关系,薛爱钦、念克彪以养殖生产缺乏资金为由,要求林爱云帮他借款。林爱云于2015年9月10日转借后交给薛爱钦、念克彪50万元,于2016年1月1日、1月3日分别两次借款后交给薛爱钦、念克彪10万元、6万元,三笔借款共计21万元,利息均约定1.8%,薛爱钦、念克彪向林爱云出具了三张借条为凭。后经林爱云多次催讨,薛爱钦、念克彪未偿还。薛爱钦、念克彪未作答辩。林爱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薛爱钦、念克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对林爱云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进行辩驳,视其对林爱云提交的证据真实性的默认。为此,对林爱云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或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薛爱钦向林爱云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1.8%;2016年1月1日,薛爱钦偿还林爱云一年的利息款后,收回原借条,薛爱钦与念克彪重新向林爱云出具一份借条认欠,并约定月利率1.8%;2015年9月10日、2016年1月3日,薛爱钦、念克彪出具借条两份,分别向林爱云借款本金5万元、6万元,均约定月利率1.8%。后经林爱云催讨,薛爱钦偿还利息款4995元,尚欠借款本金21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本院认为,林爱云与薛爱钦、念克彪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薛爱钦、念克彪出具的借条为证,林爱云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单、DCC历史流水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林爱云提出薛爱钦、念克彪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薛爱钦已偿还林爱云49**元,应在利息中予以扣除。薛爱钦、念克彪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薛爱钦、念克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爱云借款本金21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其中本金5万元自2015年9月10日起、本金1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本金6万元自2016年1月3日起,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薛爱钦已偿还4995元应在利息中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0元,由被告薛爱钦、念克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宗发人民陪审员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施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