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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利辛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与朱奎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朱奎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837号原告:利辛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复兴路中段南侧(利辛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066354X1(1-1)。法定代表人:林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奎三,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奎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辛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