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6执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跃鹏与张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鹏,张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跃鹏,男,汉族,1984年1月4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张涛杰,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生,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0326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跃鹏申请执行张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涛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车辆已被查封登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跃鹏于2017年6月15日向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可以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161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