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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029苏州金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金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2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金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珍珍。被执行人: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大军。申请执行人苏州金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38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币1072183.6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