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新琴、杨纪林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琴,杨纪林,王成宝,周春锋,庞亚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新琴,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2010年12月14日、2015年11月3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依法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纪林,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文盲,住浙江省长兴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0日依法转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成宝,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住浙江省长兴县。2014年11月6日、2014年11月19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0日依法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春锋,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2011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庞亚龙,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现租住于浙江省长兴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依法转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新琴、杨纪林、王成宝、周春锋、庞亚龙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新琴、杨纪林、王成宝、周春锋、庞亚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左右,被告人徐新琴与被告人周春锋、杨纪林、王成宝经联系后多次合伙组织赌博活动,抽头营利共计四万余元。其中:2017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周春锋、徐新琴、王成宝、杨纪林等人在长兴县小浦镇朗山琉璃瓦厂旁一农户家中,组织唐某、王某2等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庞亚龙负责望风,被告人徐新琴、王成宝等人抽头获利2000余元。2017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徐新琴、周春锋、王成宝、杨纪林等人在长兴县雉城街道白阜村陈街斗自然村216号,组织唐某、许某等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庞亚龙负责望风,被告人徐新琴、周春锋等人抽头获利11000余元。2017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周春锋、徐新琴、王成宝、杨纪林等人在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河田里自然村1号,组织周某、唐某等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庞亚龙负责望风,被告人徐新琴、周春锋等人抽头获利3400余元,后被告人王成宝、杨纪林、庞亚龙被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1月9日,被告人徐新琴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周春锋主动向长兴县公安局虹星桥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后,本案被告人均已向侦查机关退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了相应证据材料,并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新琴、杨纪林、王成宝、周春锋、庞亚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丁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新琴、王成宝、杨纪林、周春锋、庞亚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现场检查照片、扣押照片等视听资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琴、杨纪林、王成宝、周春锋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庞亚龙多次为他人组织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春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新琴、杨纪林、王成宝、周春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庞亚龙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徐新琴、杨纪林、王成宝、周春锋、庞亚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新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成宝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杨纪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周春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庞亚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所退赃款,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徐新琴、杨纪林、王成宝、周春锋、庞亚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明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