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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张贵翔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贵翔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13号罪犯张贵翔,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贵翔非法所得27.7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贵翔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煌、张珩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敏、李妍,罪犯张贵翔及证人袁智林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罪犯张贵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贵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于案发前后退缴全部赃款27.75万元,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5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贵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贵翔减去��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