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物华矿业有限公司、天津润源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物华矿业有限公司,天津润源物资有限公司,贾震,天津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冷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物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万达广场c座写字楼13层。法定代表人:赵文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林,天津术奇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天津润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瑞江花园菊苑2号楼1门202室。法定代表人:贾震,董事长。被执行人:贾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东村外南侧1000米。法定代表人:关海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冷淑静,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天津物华矿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润源物资有限公司、贾震、天津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冷淑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王海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