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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振军与宋全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军,宋全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52号原告:宋振军。被告:宋全余。宋振军与宋全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宋振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39.10元,减半收取计169.55元,由原告宋振军负担。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