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振军与宋全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军,宋全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52号原告:宋振军。被告:宋全余。宋振军与宋全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宋振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39.10元,减半收取计169.55元,由原告宋振军负担。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