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上洋包装制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上洋包装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上洋包装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山路67号。法定代表人:杨季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李绍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上洋包装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定作包装袋款223919.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