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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涛、威海市新天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涛,威海市新天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财保4号申请人:张涛,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威海市新天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冯家镇希望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增耀。申请人张涛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新天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2015年7月6日作出(2014)日保字第88号、(2014)日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被申请人存放在乳山市新义花岗石矿的机器设备和石材,保全价值410万元。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继续查封上述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市新天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被申请人存放在乳山市新义花岗石矿的机器设备和石材(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王东坤审判员  姚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