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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道勇与苍南县帕达索鞋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勇,苍南县帕达索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403号原告:王道勇,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苍南县帕达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以北、苍南大道以西(温州中亚饲料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阮允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勇诉被告苍南县帕达索鞋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道勇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