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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35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梅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兴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