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闫凡东与付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凡东,付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243号原告:闫凡东,居民。被告:付用锋,居民。原告闫凡东与被告付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凡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用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闫凡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920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事。被告以购房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用民生银行的信用卡,于2017年4月14日分六次透支原告信用卡29932元,2017年4月26日分两次透支原告信用卡9274元,共计39206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返还。付用锋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闫凡东与被告付用锋系同事。被告付用锋借用原告闫凡东民生银行信用卡,于2017年4月14日分六次透支信用卡消费金额29932元,2017年4月26日分两次透支信用卡消费金额9274元,共计39206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返还。本院认为:被告付用锋通过透支原告闫凡东信用卡的方式向原告借款共计3920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并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原告闫凡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用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闫凡东借款392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02.14元(案件受理费780.15元减半收取390.08元,保全费412.06元),由被告付用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