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民终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谢添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深星,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肖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深星,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诉讼代表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该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雯,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仪,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维德公司)、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金万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亿赛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深星、被上诉人亿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维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申请破产前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合同对价的钱款,其一方已对合同履行完毕,一审法院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显属适用法律不当。二、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交清全部服务款项后,及时提供了服务内容,将被上诉人公司产品服务业面及时上传和公示在第三方央视网页面上,且一直挂网至今。上诉人提交的第三方央视网的网页截图已足以证实上诉人已充分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并不知晓被上诉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对已上线公示的网页没有任何动机和理由进行撤除下线,而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上诉人,其应过错自负,上诉人在未接到被上诉人通知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并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退还服务费。一审法院对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判决在两年前的时间点予以解除并由上诉人退还服务费显属不当。三、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悖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要求退还2014年12月9日之后的服务费,其应向法院举证证明上诉人在此日后未履行合同,被上诉人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中金万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除3万元信用保证金外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同维德公司。亿赛公司辩称: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正确无误,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还要承担提供的产品合格、提交图片真实、对已销售产品佣金分成、开具发票等义务,故涉案合同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受理破产后,管理人依法进行了公告,上诉人有义务对商户是否出现经营异常的情况进行检查,上诉人称不知被上诉人破产,上诉人本身存在过错;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法定解除权,如上诉人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依合同提供了全部服务,可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亿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亿赛公司与中金万城公司签订的《品牌企业入驻合同确认书》在2014年12月9日解除;二、确认亿赛公司与维德公司签订的《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合同确认书》在2014年12月9日解除;三、两被告共同向亿赛公司退还保证金3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延迟履行利息;四、两被告共同向亿赛公司返还合同解除后的技术服务费33055.56元、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关键词服务费49583.3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延迟履行利息;五、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7月27日,亿赛公司(乙方)与中金万城公司(甲方)签订《品牌企业入驻合同确认书》一份,主要约定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在央视网商城中发布商品信息并向央视网商城用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乙方利用央视网商城交易平台对乙方在《合同确认书》中列明的商品“酒柜”进行展示和售卖,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2万元/年、信用保证金3万元以及对已销售商品按3%的佣金费率进行销售佣金分成,入驻期限为自乙方商品上线之日起3年;合作正常到期后,且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终止后的三十日内保证金全额返还;乙方应在《合同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商城技术服务费;订单结算每月两次,分别为每月15日及最后一日,结算订单应满足的条件为订单交易成功及消费者确认收货七日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商城技术服务费及信用保证金;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开户名为维德公司;甲方为乙方产品所设计制作的,且在央视网商城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及服务享有完全的权利;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且乙方已完整提供所需资料信息以及按时交纳商城技术服务费及信用保证金后两周内及时安排商品上线。同日,亿赛公司(乙方)与维德公司(甲方)签订《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合同确认书》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为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关键词名称“红酒柜”,服务年限三年,服务费9万元,授权服务机构名称为维德公司,指定收款银行账号为授权服务机构账号。合同签订后,维德公司于2013年7月27日向亿赛公司出具收据,分别确认收到支票一张10万元和现金5万元,共计15万元。8月30日,亿赛公司另向中金万城公司支付了保证金3万元。亿赛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院于10月9日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4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亿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10月11日,该院指定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为亿赛公司的管理人。该院裁定受理亿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已根据法律规定对外进行公告,但未书面通知两被告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亿赛公司与中金万城公司、维德公司分别订立的《品牌企业入驻合同确认书》、《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合同确认书》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品牌企业入驻合同确认书》和《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合同确认书》是否已履行完毕,应否予以解除。合同签订后,亿赛公司依约向中金万城公司支付入驻央视网商城交易平台三年的技术服务费6万元及信用保证金3万元,另向维德公司支付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关键词名称“红酒柜”三年的服务费9万元,两被告亦分别向亿赛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项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亿赛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被该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该院受理亿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一直未通知两被告解除合同,合同应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届满次日即2014年12月9日视为解除合同。两被告答辩称亿赛公司破产从来没有告知其,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对于有明确债权债务的特定相对人,亿赛公司破产应当以通知方式而不应当以公告方式告知,合同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上述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部分,应终止履行。两被告应分别向亿赛公司返还合同解除后入驻央视网商城交易平台的技术服务费、信用保证金3万元和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关键词服务费,经计算,中金万城公司应向亿赛公司返还入驻央视网商城交易平台的技术服务费33055.56元[20000元÷360×235天(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7月31日)+20000元],德维公司应向亿赛公司返还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关键词服务费49583.33元[30000元÷360×235天(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7月31日)+30000元]。本案所涉两份合同订立的主体分别是中金万城公司和维德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两被告只需对各自订立的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返还义务。亿赛公司主张两被告共同对全部债务履行返还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德公司辩称其系区域代理商,收取的款项是交予中金万城公司,维德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但维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该项主张,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亿赛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企业入驻合同确认书》于2014年12月9日解除;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合同确认书》于2014年12月9日解除;三、被告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33055.56元、信用保证金3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央视网商城直通车关键词服务费49583.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77元,由被告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9.05元,被告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23.72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之诉,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合同能否解除;两上诉人应否返还相关的服务费。关于本案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的规定,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才可解除。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中虽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合同期限内其还负有订单结算、销售佣金分成、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提交图片真实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其合同目的尚未实质性实现,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至合同视为解除之日,两上诉人的合同义务亦未履行完毕。两上诉人关于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可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涉案合同视为解除并无不当。关于两上诉人应否返还相关的服务费的问题。两上诉人认为其在被上诉人交清全部服务款项后,及时提供了服务内容,将被上诉人公司产品服务业面及时上传和公示在第三方央视网页面上,且一直挂网至今。被上诉人未及时将申请破产的情况通知上诉人,上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并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退还服务费。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对合同的解除权为法定解除权,不以通知对方当事人为要件,本案中,被上诉人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一直未通知两上诉人解除合同,合同应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届满次日即2014年12月9日视为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部分,应终止履行。两上诉人应分别向被上诉人返还相应的服务费和保证金。两上诉人的关于不应返还服务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对返还相应服务费及保证金的处理亦无不当。综上,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77元,由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良军审判员 陈可舒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翠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