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贺正枚、陈井社与尹序文、刘国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正枚,陈井社,尹序文,刘国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贺正枚,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申请执行人:陈井社,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尹序文,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刘国初,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正枚、陈井社与被执行人尹序文、刘国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正枚、陈井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石民一初字第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