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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贺正枚、陈井社与尹序文、刘国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正枚,陈井社,尹序文,刘国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贺正枚,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申请执行人:陈井社,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尹序文,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刘国初,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正枚、陈井社与被执行人尹序文、刘国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正枚、陈井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石民一初字第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