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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孔范超与徐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范超,徐兴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457号原告:孔范超,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才,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铎,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范超诉被告徐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范超于2017年6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范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范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孔范超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