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孔范超与徐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范超,徐兴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457号原告:孔范超,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才,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铎,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范超诉被告徐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范超于2017年6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范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范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孔范超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