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国兵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兵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8号罪犯陈国兵(别名陈沿江),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96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191869元。其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国兵于2015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2770分,兑换表扬4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