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石礼华与泮崇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礼华,泮崇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940号原告:石礼华,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泮崇弟,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礼华诉被告泮崇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礼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礼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礼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石礼华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