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08号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委托代理人:陈俊红,女,汉族,系公司职员,1988年6月23日生,被告:施楠,女,汉族,1965年5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动至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