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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139刘延平与周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平,周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093号申请执行人刘延平,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周志敏,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延平与被执行人周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3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延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彬给付人民币1104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66元。本院于2016年09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没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9月2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周志敏家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2、2016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志敏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志敏在当地的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2016年11月17日凌晨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周志敏家中搜查并将其传唤到庭,后申请执行人刘延平与被执行人周志敏达成和解,周志敏提出还款计划“每月底前还款1500元……至给够13000元止、执行费66元”并由案外人提供担保。5、被执行人周志敏自2016年12月起按照还款计划定期履行还款义务,现已还款6期,累计9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电话督促其尽快履行完毕,周志敏表示余款将于7月15日前履行完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延平,刘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执行中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延平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并订立还款计划,被执行人周志敏按照还款计划定时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040元,现已执行到位9000元,被执行人表示余款将于2017年7月15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本案执行期限届满,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延平后,刘书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民初字第03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代理审判员  王波代理审判员  郭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冀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