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兰梅、王瑞庆等与和顺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顺县人民医院,吕兰梅,王瑞庆,王志庆,王瑞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民终字第1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顺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和顺县新建街26号法定代表人:梁晋魁,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珍,女,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兰梅,女,1952年4月15日生,汉族,和顺县人,现住,系王满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庆,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和顺县人,现住,煤矿工人,系王满虎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庆,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和顺县人,现住,煤矿工人,系王满虎次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红,女,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和顺县人,系王满虎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秀珍,女,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上诉人和顺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吕兰梅、王瑞庆、王志庆、王瑞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顺县人民医院上诉请求:撤销(2015)和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发还重审。主要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期间,和顺县人民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以裁定,迳行下判,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公。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本案是被鉴定人王满虎在病情恶化后死亡而引发司法鉴定,在鉴定时王满虎已死亡,鉴定的材料是和顺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和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患方陈述材料一份、医方陈述材料一份。依据医方陈述,王满虎因病情恶化去世,医方在现有条件下已尽全力,并未存在明显过错。而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4页第1段中写道:胃溃疡的常见并发症为胃穿孔,王满虎上腹部压痛阳性,腹肌轻度紧张伴呕吐,应首先考虑消化道穿孔。和顺县人民医院认为:鉴于申请人医疗条件和主治医师经验限制,对治疗方案不应存在固定模式。其次,该鉴定意见中写道:医务人员对王满虎的疾病没有充分重视。什么为“充分重视”?医院按照诊疗规范治病救人,如果按舆论把每个病人当成自己的亲人,医生还能“开刀”无牵挂的进行科学诊疗吗?医学是一丝不苟的,是旁无杂念才能完成,并且根据现有的医疗条件和医资力量而完成,没有病变的科学理论和尸检报告,鉴定机构认定医方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60-90%,缺乏科学依据和理论论证。为此,和顺县人民医院在2016年9月29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裁定,径行下判,因此导致本案程序不公、事实不清。二、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诉求主张丧葬费24484.5元,而一审法院判决丧葬费为26480元,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主张抚养费27968元,一审法院判决29684元。一审判决超出了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及《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综上所述,和顺县人民医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鉴定由和顺县人民医院提出的,我方配合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送达后,和顺县人民医院又因为过错参与度不合适要求重新鉴定,和顺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也签字确认。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请求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吕兰梅系王瑞庆、王志庆、王瑞红之母。2014年12月10日,吕兰梅的丈夫王满虎(1948年9月20日生)因感觉身体不适,便由家人陪同去和顺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就诊。当时做了胃镜检查便让去3楼住院,随后医生对病人进行输液治疗,住院一天后病情加重,随后王满虎便去阳泉人民医院就诊。阳泉人民医院通过检查诊断为:“肠梗堵”,但病情已非常严重,不能手术,晚上8点多王满虎去世。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认为,在入院后和顺县人民医院未进行标准性的检查,延误最佳的抢救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要求和顺县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住院费1300元,阳泉住院费4000元,死亡赔偿金176180元,丧葬费24484.5元,扶养费2796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车旅费3600元,以上共计287532元。诉讼期间,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满虎的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了鉴定。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晋中一院司鉴中心(2016)医鉴字第58号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和顺县人民医院对王满虎的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60-90%。一审法院对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的损失认定如下:1、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主张丧葬费24484.5元,应以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960元,计算,为26480元;2、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主张住院费1300元,阳泉住院费4644.58元,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3、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主张死亡赔偿金176180元,因死者王满虎已满68周岁,应以2015年农民纯收入9454元计算12年,计113448元;4、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主张扶养费27968元,应以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421元,计算,为29684元;5、精神抚慰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6、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主张交通费3600元,未提供证据,酌情支持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的损失共计227556.58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晋中一院司鉴中心(2016)医鉴字第58号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和顺县人民医院的门诊和住院医生对王满虎接诊后未作全面检查,直接导致疾病诊断不明确、治疗方案错误,丧失手术时机。对王满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医疗过错参与度为60-90%。故和顺县人民医院对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的损失为227556.58元,和顺县人民医院应按75%赔付,计170667.43元。一审法院判决:一、和顺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吕兰梅、王瑞庆、王志庆、王瑞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0667.43元;二、驳回吕兰梅、王瑞庆、王志庆、王瑞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和顺县人民医院负担1857元,吕兰梅、王瑞庆、王志庆、王瑞红负担949元。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关于申请重新鉴定问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中,和顺县人民医院与吕兰梅等四人请求一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王满虎的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并经双方质证。作出鉴定意见后,和顺县人民医院又以“鉴于申请人医疗条件和主治医师经验限制,对治疗方案不应存在固定模式”、“医学是一丝不苟的,是旁无杂念才能完成,并且根据现有的医疗条件和医资力量而完成,没有病变的科学理论和尸检报告,鉴定机构认定医方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60-90%,缺乏科学依据和理论论证。”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该鉴定意见应予重新鉴定情形加以证明,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吕兰梅、王瑞庆、王志庆、王瑞红诉求主张丧葬费24484.5元、主张扶养费27968元,一审法院判决丧葬费为26480元,抚养费为29684元,超出了吕兰梅、王志庆、王瑞庆、王瑞红诉讼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和顺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吕兰梅、王瑞红、王志庆、王瑞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7883.8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14元,由上诉人和顺县人民医院负担3653元,被上诉人吕兰梅、王瑞庆、王志庆、王瑞红负担6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东星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药雅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