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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铁恒与王瑞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恒,王瑞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66号原告:杨铁恒,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5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富。被告:王瑞伦,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7日,之内乡县城菊潭大街。原告杨铁恒与被告王瑞伦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铁恒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铁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铁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儒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权